原告邓*(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马*、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建国独任审判,于2014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被告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马*与张**系夫妻关系,2013年8月30日,被告马**原告借款72710元,并约定还款期为2013年9月29日前。直至原告起诉时止,被告马*仅偿还了部分借款,尚欠65000元。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65000元;2、两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原告延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利息自2013年9月30日计算至法院判决确认止;3、由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马*辩称,被告马*与舒辉开办了长沙市涧水蓝农产品批发商行,原告中途投资,投资失败后原告要撤资,被告马*无办支付,所以就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出具借条后,被告马*已偿还...(本文书还有12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