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与被告丁*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任友担任庭审记录。原告肖*及其委托代理人阳*、武**,被告丁*及其委托代理人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诉称,原、被告都是二婚,双方于2010年4月26日登记结婚,未共同生育小孩。婚后原告与儿子(与前夫所生)、被告一直居住在一起。因为婚前了解不深,婚后原告才发现被告有吸食麻古和冰毒等毒品的恶习,且经常在吸食毒品后产生幻觉,作出各种怪异及破坏性举动,并因脾气暴躁而随意辱骂原告和**原告个人及家庭财产,由此产生各种家庭矛盾。2012年2月21日,被告因上述问题向原告出具了《保证书》,保证不打骂原告和不吸食麻古等。但之后被告不但没有悔改,反而毒瘾越来越重,并向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为此原告已数次报警和向有关机关反映。2013年9月3日,被告约原告见面,并在朋友的见证下向原告出具《...(本文书还有8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