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诉被告凯凌、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告凯凌、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彭*诉称,2013年6月至2013年10月期间,两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现尚欠570000元未予归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夏**遂向原告出具570000元借条一张。现两被告拒不还款,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70000元;二、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利息(从2013年10月22日起至全部本息偿还之日止,按民间借贷法定利息每日349.81元计算);三、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凯凌辩称,向原告借款570000元是事实,被告凯凌认为利息计算过高,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夏**辩称,原告所称借款系被告凯凌的个人借款,条据确实是被告夏**事后出具,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经...(本文书还有12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