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2日8时5分,被告章*驾驶湘a×××××越野车在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挂到原告,造成原告唐**受伤的交通事故。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开福区交通警察大队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交通事故所引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章*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唐**不承担事故的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长沙星沙年轮骨科医院,后于2013年5月30日出院,共计住院38天,共花费住院医药费34500元。长沙星沙年轮骨科医院出院医嘱:“1.建议全休1月;2.患肢制动,勿负重,勿做剧烈运动以卧床休息为主;3.在医务人员指导下行功能恢复性练习1年后根据患者病情行取内固定治疗;4.定期复查7-14天每次;5.不适随诊。”2013年7月15日,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开福大队委托湖南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受伤等级情况等内容进行了鉴定。2013年7月31日,湖南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湖南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2013)临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原告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所受伤害构成九级伤残,后期医疗费用按实际发生的确认...(本文书还有46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