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青海广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宇公司)因与被告西宁国灵中学(以下简称国灵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吴**、国灵中学法定代表人侯**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国灵中学给付工程款4136942.39元、利息损失1185999元;2.国灵中学承担诉讼费、鉴定费。事实和理由:国灵中学与广宇公司于2012年开始洽谈国灵中学的建设工程项目,原告广宇公司先行进驻施工工地建设国灵中学的女生宿舍楼。2012年10月就国灵中学的女生宿舍楼施工完毕并交付。经过结算国灵中学并未付清工程款,尚欠工程款450000元,国灵中学承诺因有后续的建设工程,推脱陆续给付。2013年5月23日,双方又签订了教学楼施工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款共计8670000元。2013年8月5日双方又签订了国灵中学食堂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款为3600000元。后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广宇公司对外围的室外道路、化粪池、围墙等项目进行了施工,国灵中学承诺最后全部工程完毕后统一结算。上述教学楼、食堂及外围建设的工程均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工并交付,国灵中学于2013年在竣工图纸上签字认可,并于2013年10月1日开始实际使用。广宇公司多次申请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国灵中学却以种种理由推脱不予进行工程的决算与验收。广宇公司就自己所施...(本文书还有59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