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诉被告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起诉,同日本院作出受理决定,并依法给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未到庭参加诉讼,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于**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因资金紧张,2011年至2013年期间,多次向原告借款。截止到2016年2月8日,被告还有50万元的借款没有偿还。被告于当日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约定在一年时间内还清。但在此之后,原告联系不上被告,被告也一直未履行还款计划。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月息一分五,自2016年2月8日起计...(本文书还有7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