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盛**与被告姚**、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被告姚**、被告人寿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055.87元、误工费9,326.68元、护理费5,400元、营养费3,600元、交通费739元、物损费580元、鉴定费1,9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伤残赔偿金346,15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58,180.30元、律师费25,000元;2、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原告的前述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优先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姚**赔偿。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21日1...(本文书还有28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