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闫**与被告李**、第三人天津链家宝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被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第三人天津链家宝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继续履行与原告与2015年12月21日签署的合同编号为100000025326的《房产交易合同》和《委托评估协议》,被告按照《房产交易合同》的约定,与原告到房管部门签订《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协助原告办理贷款手续**房屋过户手续,交付房产,办理物业**房屋配套设施各种手续之交验和更名过户等**房屋过户的水费按照合同约定承担;2.判决被告给付原告迟延履行违约金10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6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依法解除原、被告于2015年12月21日签订的《房产交易合同》以及原告、被告以及第三人所签订的《委托评估协议》;解除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贷款委托合同》;2.依法判决被告返还房屋定金40000元;3、依法判...(本文书还有46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