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毕**因与被上诉人泗阳县新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新袁*政府)、泗阳县丰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盛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17)苏13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毕**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上诉人毕**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被上诉人承担上诉费。事实和理由:2013年6月5日,毕**与新袁*政府、丰盛公司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该协议约定,因城镇建设需要,新袁*政府征收毕**位于新××社区境内××以北、××、××路以南范围内的房屋,采取产权调换方式征收,毕**选择丰盛公司提供的位于大卖场往北第17、18间房屋(**层营业用房144.48平方米**层营业用房144.48平方米)。现大润发大卖场往北第17、18间营业用房已经完成施工且第17、18间营业用房旁同期建造的从南往北的第...(本文书还有29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