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邵*因与被上诉人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5日作出(2015)达达民初字第19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上诉人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邵*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2015)达达民初字第1903号民事判决或改判、发回重审。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诉争房屋的购房款4850元,由上诉人邵*出资,这一事实一审未查清,属三人共同所有,上诉人有权居住和使用该房。一审认定诉争房属于被上诉人个人所有的财产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判决错误。
李**辩称,本案诉争房屋产权属...(本文书还有19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