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西昭平县瑞发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瑞发公司)与被告贺*市欣荣星林业有限公司(以下称欣荣星公司)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瑞发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黄**,被告欣荣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瑞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肥料款1242957元;2.判令被告偿还自2015年10月27日起至结清欠款止按银行短期贷款利息的两倍计付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决被告支付肥料款470700.5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08年及2010年与被告签订了《现有林转让合同书》和《委托造林合同书》,造林工程按时完成并通过了林业站和被告公司技监部的验收...(本文书还有18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