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以下简称海峡银行泉州分行)与被告余**、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峡银行泉州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汤*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海峡银行泉州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余**、汤*共同偿还原告海峡银行泉州分行借款本金164300元,利息、罚息、复利合计57140.3元(截至2017年6月9日),并支付自2016年6月10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编号为044002**********59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2、案件受理费、律师代理费4000元由被告余**、汤*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21日,原被告签定编号为044002*******...(本文书还有19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