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镇江分行)与江苏东吴*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流公司)、丹阳市阳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担保公司)、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夏银行镇江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东吴*流公司、阳光担保公司、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东吴*流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544098.29元,并支付利息507103.16元,合计10051201元。(截止2017年1月17日,自2017年1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东吴*流公司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发生的律师代理费用92000元;3.判令被告阳光担保公司、吴**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23日,原告与被告东吴*流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本文书还有22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