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李**、顾**、高**、高**、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禹**及被告李**、顾**、高**、高**、禹*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连带赔偿医疗费589801.42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21日,原告在被告禹*为二包、被告高**为大包的袁***层楼工地上干活,该**层楼名义上为被告高**所有,实为被告李**、顾**所有。在当天的施工过程中,原告乘坐的吊的卷扬机钢丝绳突然断裂,致使原告猝不及防,从高15米的**楼处摔下,在泌阳县人民医院抢救期间,被告顾**支付了抢救费用。后在郑*一附院动手术。事发后,被告间相互隐瞒,不再支付费用。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暂支付医疗费589801.42元,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五被告支付医药费559801.42元。
被告李**辩称,1、盖房子发生原告李**摔伤的地方是我的房宅;2、是我委托高**所建,是口头协议;3、对原...(本文书还有44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