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海德公寓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海德公寓业委会)与被告上海唯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庭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2月25日、2018年1月22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德公寓业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朱**以及被告唯庭物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两次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海德公寓业委会德负责人贾**、被告唯庭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参加了第一次庭审,被告唯庭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参加了第二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海德公寓业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返还2016年度临时停车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6,797元以及该款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日千分之三计算的违约金;二、判令被告返还案外人“速递易”公司支付的场地占用费7,500元;三、判令被告返还虚构的“速递易”公司场地施工费1,800元;四、判令被告返还“瀚颖活净水自动贩卖机”单位支付的场地占用费10,800元;五、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垫付的2016年12月的电话费272元;六、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公共收益费的违约金95,184.43元;七、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维修基金账目、维修基金u盘设备、业主清册。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返还2016年度临时停车费13,362元以及该款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5日止、按日千分之三计算的违约金13,589.15元;二、判令被告返还案外人“速递易”公司支付的场地占用费11,400元并支付违约金15,867.27元;三、判令被告返还虚构的“速递易”公司场地施工费1,800元;...(本文书还有65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