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祁**与被告朱*、徐*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朱*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返还不当得利200000元及其利息,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13日,原告与周*、张**等三人经合法转让实际取得位于海头镇海域使用权两宗,该两宗海域使用权登记在案外人祁**名下,实际拥有人为祁**和徐*,原告与周*、张**三人分别向祁**和徐*支付了相应的转让款,其中付给徐*的200000元是通过银行转账至被告徐*的配偶即被告朱*的银行账户,2016年3月1日,因祁**欠他人债务到期未还,该海域使用权被法院查封,原告与周*、张**等三人向法院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要求停止查封并确认上述海域使用权归原告及周*、张**等三人,在该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徐...(本文书还有21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