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易**与被告曾**、朱**、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易**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被告曾**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被告朱**、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戴*,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曾**、朱**、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公司(以下简称联合财保澧县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及各项损失366349.22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25日始,原告李**在澧县鸿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工作。同年8月14日17时05分许,李**驾驶摩托车回家,行驶至澧县张公庙镇通行村交叉路口,与被告曾**驾驶的湘j×××××正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李**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李**受伤后,先后在临澧县合口中心卫生...(本文书还有41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