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负责人苏*,系该公司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袁*,湖南天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与被告肖**、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小鸿于2017年4月21日在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曾小芳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刘**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委托代理人张**,被告肖**,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诉称:2016年9月19日上午10时55分许,被告肖**驾驶湘e******小型客车自武冈市区出发沿s220线往洞口县方向行驶至s220线30km+360m处时,将前方同向驾人力三轮车行驶的原告撞倒致伤,原告受伤后在武冈市人民医院...(本文书还有35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