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1年,被告单位新乡市天利建材有限公司通过时任辉县市常村镇党委书记董某的帮助,取得常村镇资源税费的代征权。为感谢*某的帮助,被告单位新乡市天利建材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本宏和经理赵*商议后,由被告人张本宏从被告单位会计张某1处支取人民币40万元,于2011年春节送给董某人民币20万元,于2012年春节送给董某人民币20万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证明,注册登记资料、营业执照,新乡市天利建材有限公司任职证明,会议记录,辉县市委组织部文件,河南众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董某、焦某1、栗*、段*、陈*、郭*、周*...(本文书还有5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