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那*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5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理由为本案案由错误,其向法院提供四份欠条,其中有二份是借款,二份是与建设工程款有关,该二份欠条是对工程款数额结算后形成,亦应属于借款,本案案由应为借款合同纠纷,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法律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盘锦市兴隆台区既非被上诉人住所地,也非合同履行地,故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要求本案由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马*、张**答辩称,本案不是借款纠纷,是因承包工程所产生的欠款,同意原审法院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以被上诉人...(本文书还有5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