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男,1951年12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刘**,男,1983年9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户籍地址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
再审申请人朱**因与被申请人刘**、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清中法民一终字第4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朱**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法院在诉讼程序上存在错误。2、本案的定性应为民间借贷,且在朱**已经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履行了借款合同的情况下,一、二审法院依然要求朱**证明其收款的合理性有失偏颇。3、刘**在另案中提供的《抵押借款合同》足以证明其与朱**之间存在债务关系,但本案二审法院仍然推理出不能证明朱**与刘**之间存在直接的借款合同关系,明显...(本文书还有7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