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4日,被告利辛县房地产管理局收到举报称,原告王**在办理××于利辛县××马店村××中段南侧房屋产权登记时,未提交土地使用证和规划证明。利辛县房地产管理局于2016年7月11日向王**发出通知,要求王**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补齐初始登记的申请材料。同年8月16日,利辛县房地产管理局又作出利房听权告字(2016)第1号房管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后利辛县房地产管理局以王**在房屋登记时提交符合规划的证明不完整,同时具办人员在收取材料时把关不严为由,于2016年8月31日作出了利房管字(2016)25号《关于撤销王**01948307号房屋登记的决定》。王**不服该决定,于2016年9月19日向被告利辛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利辛县人民政府于2016年10月23日作出利复字(2016)26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利辛县房地产管理局作出的被诉处理决定。
另查明,2016年8月25日,利辛县人民政府作出...(本文书还有8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