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男,1969年8月**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上诉人董**因与被上诉人董**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17)苏070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董**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其主要理由是:1.本案所涉上诉人所有的标的物形成在30年之前,而被上诉人向村委会缴纳承包费是在2011年5月19日;2.两份协议书,均是被上诉人恶意阻挠施工的情况下形成的。
董**辩称,对于本案纠纷,双方已经签订了协议,应当按照协议履行;上诉人猪圈占有的是董**的承包地,不是董**自己的...(本文书还有17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