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海林金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俪涞大酒店(以下简称俪涞酒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作出(2016)黑1083民初****号民事判决,刘**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3日作出(2017)黑10民终****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7年8月22日、9月25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被告俪涞酒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俪涞酒店支付6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15921.60元;2.俪涞酒店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31843.20元;3.俪涞酒店支付18个月工资的失业保险金47764.80元;4.俪涞酒店支付工作日加班费15865.74元、双休日加班费38096.54元、法定加班费7689.65,共计61651.93元;5.俪涞酒店支付加班费25%的赔偿金15413元;6、本案诉讼费由俪涞酒店承担。上述合计:172594.53元。事实和理由:2011年4月28日,刘...(本文书还有42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