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摊位a区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承担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故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原告朱**、朱**、朱*述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原审被告康琳公司、方太厨具均未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的意见。
原审被告刘**述称,意见与上诉人一致。
朱**、朱**、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连带向原告赔偿死亡赔偿金400460元、丧葬费。
32204.5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05800元、交通费11180.5元、食宿费3732元、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3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鉴定费25000元**房屋租赁费23000元,以上共计:85437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结合本案,依据被告提交的证据,被告康琳公司与方太公司并非本案所涉热水器的生产者与销售者。被告鸿远厨具为本案所涉热水器的销售者,被告鸿远厨具虽然辩驳本案所涉热水器并非其出售给朱*的热水器,但对此并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另,被告鸿远厨具主张其出售给朱*的热水器是从摊位a区处购买,但对此原告与被告鸿远厨具均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鸿远厨...(本文书还有50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