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杨*1确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温泉县人民法院(2017)新27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康**、被上诉人杨*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二、改判驳回杨*1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杨*1提交的两份收养关系及公证书用于证明其与杨**之间存在收养关系,两份收养关系均系温泉县塔秀乡人民政府出具,并加盖有温泉县塔秀乡人民政府的公章,两份收养关系证明中载明的时间分别为2016年12月12日、2017年1月5日。2011年,温泉县哈日布呼镇与温泉县塔秀乡合并,温泉县塔秀乡的行政区划被撤销。至2017年3月,温泉县塔秀乡人民政府才恢复建制,这期间的温泉县塔秀乡人民政府的公章处于冻结状态,但是杨*1提交的两份收养关系证明中,盖有温泉...(本文书还有20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