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战山、崔**因与被上诉人乌兰浩特市同泽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同泽热力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2017)内22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战山、崔**被上诉人同泽热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战山、崔**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第二项;2、改判退还居民住宅用热和非居民住宅用热差价款并赔偿停热损失。事实和理由:上诉人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异议,但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争议的核心一是居民住宅用热和非居民住宅用热是按实际用途收费还是按照房屋的使用性质收费;二是一审庭审时双方当事人对《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和《乌兰浩特市城镇供热管理办法》都认可,但一审法院没有以事实为依据依法判决;《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第六条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第二...(本文书还有39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