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严**与被告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温朝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被告孙**委托诉讼代理人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由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3万元。事实和理由:2003年12月16日,被告因需要归还其在麦积区西坪信用社贷款,从原告处借款13万元。当日,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据一张。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但被告至今未还。
被告孙**辩称,首先,被告在西坪信用社从未有大额贷款;其次,原告不能证明借款的资金来源及款项交付过程。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2年间,被告孙**为投资开办液化气站,以他人名义从麦积区西坪信用社办理了贷款。2003年12月16日,因需要归还到期贷款,从原告处借款13万元。...(本文书还有7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