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季**,基本情况同上。
原告王**、于**与被告季**、李*、天津市河西区宝旭阳光食品便利店(以下简称宝旭阳光便利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李*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经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被告李*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原告王**及原告王**、于**之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被告李*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聂**、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暨被告宝旭阳光便利店经**季**经本院公告送达开通传票,公告期满后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确认原告王**、于**与三被告之间的《天津市房屋租赁合同》于2016年6月9日已解除;2、判令三被告立即将承租房屋即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牛城××城公寓××底商(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为: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92号)腾退交还原告王**、于**(须*原告王**、于**按合同约定验收认可),并同时办理承租房屋的水、电、煤气、暖气、通讯费用、物业管理费等各项手续的交接;
3、判令三被告向原告王**、于**支付自2016年4月10日至2016年6月9日的租金113333元【计算方法680000元(年**)÷12月×2个月】,及自2016年6月10日至三被告实际腾退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占用费,由三被告按年**680000元的1.5倍标准支付;4、判令三被告向原告王**、于**支付逾期支付租金的滞纳金22667元【计算方式:合同约定滞纳金标准乘以逾期天数,即680000元÷12月÷30天×20%(合同约定标准)×60天(2016年4月10日-2016年6月9日)】,三被告应给付原告王**、于**自2016年6月10日...(本文书还有67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