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格尔木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行格尔木分行)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于2017年6月26日作出(2017)青280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原告不服该判决上诉至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日作出(2017)青28民终****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2017)青2801民初****号民事判决,将此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17年11月15日立案后,于2017年11月21日依职权追加青海智达人才交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达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被告建行格尔木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及被告智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建行格尔木分行存在劳动关系;2、判令被告建行格尔木分行支付原告退休金,按2015年青海省职工平均工资每年57804元计算到原告年满75岁,共16年计924864元;3、被告建行格尔木分行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赔偿金167870.92元(根据原告实际工资为基数推算得出);4、被告建行格尔木分行支付原告1988年至2014年从事司炉工作加班费49988.51元,赔偿金49988.51元。5、被告建行格尔木分行支付原告2000年至2014年清洁工工资...(本文书还有55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