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津市永运达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运达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北京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永运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与被告人保北京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永运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人保北京分公司赔付其保险金288322.52元;2.诉讼费用由人保北京分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22日,永运达公司向人保北京分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2015年4月3日,永运达公司的雇员谢*江在工作时致伤并住院治疗,永运达公司为其垫付医疗费71444.78元。经天津市静海区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天津市静海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停工留薪期为8个月,伤残八级。经仲裁裁决,永运达公司支付谢*江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5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本文书还有36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