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与被告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独任审理,原告董**的委托代理人周**被告程*的委托代理人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诉称,被告于2014年5月30日、2014年7月18日,分两次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约定月息2分。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归还借款,为此,要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庭审中明确利息自2015年5月25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被告程*辩称,2014年5月30日借款600000元,原告实际转款585000元、2014年7月18日借款400000元,原告实际转款390000元,故借款本金应依实际转款为准,且被告最后一次付息是2015年12月26日,共计向原告付息320000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事关系。2014年,被告程*称做生意需用钱为由,向原告董**提出借款。2014年5月3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00元,约定利息为月利率2...(本文书还有12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