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对原告房屋侵害,将损坏的房屋围墙(女儿墙)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两家相邻,两家老房子系公山公墙,原告家老房翻建依法办理了相关手续,土地部门按照两家公山公墙的一半作为土地丈量依据,确定了原告宅基地使用面积,并依法为原告办理了宅基地使用权证。建设部门为原告颁发了准建证,原告依法施工建设房屋。原告房屋建成后,被告称原告家房屋和其相**边**的女儿墙的5公分外延属于他家空间,并多次窜到原告家房顶将女儿墙砸毁,并阻止原告修复。原告与被告家的公山墙为30公分,土地部门确定是原告对公山墙有15公分使用权,原告新建...(本文书还有20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