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山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被告陈**提起反诉,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纪**、谢**,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截止2016年12月31日拖欠的物业费4316元及违约金1295元,共计561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诉称,2013年8月19日,被告陈**与原告签订了《苏荷中心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双方约定前期物业服务标准、收费依据等。被告作为“苏荷中心”xx的业主,享受了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却没有按时向原告缴纳物业服务费,没有履行作为业主的基本义务。被告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累计欠物业费4316元及违约金1295万。期间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不予缴纳。
被告辩称并反诉称:对签订物业服务协议、物业费未交纳时间等情况无异议,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的物业费标准过高;原告...(本文书还有13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