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乔**诉被告李**、马**、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10日公开开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原告乔**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霍**,被告李**、马**、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医疗费:41114.18元;二、外购药:550元×6=3300元;三、营养费:36天×10元=360元;四、伙食补助费:36天×30元=1080元;五、护理费:36天×2人×33857/365元=6678.64元;六、误工费:41283/365元×184天=20811.16元;七、伤残赔偿金:27232.92元×20年×22%=119824.85元;八、鉴定费:1770元;九、精神抚慰金:15000元;十、交通费:3000元;李**垫付25000元,共计:187938.83元。事实及理由:2016年10月11日在包工头李**...(本文书还有37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