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卓**与被告蔡**、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被告下落不明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卓**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陈**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蔡**、陈**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截至2016年10月14日为7500元,从2016年10月1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付);2.原告对被告蔡**所有的坐落于广西梧州市长洲区银湖南路**号**幢**单元**房享有第二顺序的优先受偿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14日原告与被告蔡**、陈**签订一份《抵押借款合同》,约定被告蔡**、陈**向原告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自2015年9月14日起至2016年9月14日止,利息按月利率1.5%计...(本文书还有21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