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津吉嘉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嘉盛公司”)与被告德州长城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机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4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鹏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吉嘉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长城机械公司经本院合法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吉嘉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71659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自2014年8月在原告处购买成品油管,截至目前尚欠原告716597元货款未支付。对此,双方于2017年2月20日进行对账,并签订往来款对账函。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长城机械公司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原...(本文书还有7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