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告潘**、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二被告之间签订的个人旅游借款合同;2.二被告偿还原告截至2016年7月31日止的借款本金15万元,利息及罚息1777.38元,以上合计151777.38元;3.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自2016年8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的利息及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4.二被告承担本案所有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邮寄送达费、公告费等。原告明确诉讼请求第4项中,还包括律师代理费1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3年12月11日,原告与被告潘**、被告李**签订《个人...(本文书还有18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