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告王**、王**、青岛仁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王**、青岛仁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三被告之间签订的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2.被告王**、王**偿还原告截至2016年7月31日止的借款本金554584.39元,利息及罚息13867.48元,以上合计568451.87元;3.被告王**、王**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30800元;4.被告王**、王**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54584.39元自2016年8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的利息及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5.被告王**、王**以位于莱西市龙水路xx号**号楼**单元xxx户房产承担抵...(本文书还有27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