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青岛瑞德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黄岛铸造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朱**、被告委托代理人隋东、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青岛瑞德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48173.19元,支付违约金24817.32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邮寄送达费。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存在长期购销合同关系,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为其提供电器开关等货物。经双方对账确认,截至2016年5月4日,被告共拖欠原告货款248173.19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要求法院判如所请。
青岛黄岛铸造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诉讼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查明事实,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本文书还有11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