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与被告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被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李*支付货款40461元,并赔偿利息损失9710.64元(2013年4月9日至2017年4月8日共计48个月,年利率6%),合计50171.64元。事实和理由:2013年4月,被告从原告处购买农资,欠付货款40461元,原告多次索要,但被告至今未付,原告遂诉至法院。
原告何**为证实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送货单、欠条各一份。以证明被告李**原告处购买农资,欠付货款60461元,利息起算日是2013年6月24日的事实;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2016)兵030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本文书还有12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