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7日17时10分,被告朱**驾驶贵a×××××号小型客车行径贵阳市花溪区贵筑路路段时与原告杨**驾驶的贵a×××××号小型客车相撞,造成贵a×××××号小型客车左前门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贵阳市交通管理局花溪分局(原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七大队)以《贵阳市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认定,被告朱**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将受损车辆委托贵州顺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修理,修车天数为4天,共产生车辆修理费人民币6,400元,该费用原告己自行支付给贵州顺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万达公司系贵a×××××号小型客车所有人,万达公司将该车承包给第三人文*,文*承包该车后,与被告朱**共同轮流营运该车。该车在被告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财产...(本文书还有18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