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石家庄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272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18日23时15分许,李*兴驾驶原告所有的被保险车辆冀a×××××沿裕翔街由南向北行驶至栾城段三环水系桥南侧时,因躲避行人与中间护栏相撞,造成车辆受损、驾驶员李*兴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石家庄市栾城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兴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车辆在被告人保财险石家庄公司处投保有机动车车辆损失保险、不计免赔率等,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为维护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保险法》之相关规定,特诉至贵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
被...(本文书还有13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