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旭日支行诉被告郑*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旭日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郑*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3,974.84元及截至2017年4月28日的利息7,271.94元及滞纳金4,852.65元,合计人民币36,099.43元;2、判令被告郑*承担自2017年4月29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具体按合同约定计算;3、判令被告郑*承担本案律师代理费2,000元;4、诉讼费用由被告郑*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郑*于2013年5月27日向原告申请额度为2万元的信用卡,经原告审核通过后向被告发放了授信额度2万元的“长城环球通系列信用卡”一张。被告郑*前期能够正常还款,并利用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截止2017年4月28日已逾期欠款合计人民币36,099.43元,至今未予偿还。被告郑*与原告发生的合同行为合法有效,其在透支消...(本文书还有14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