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郝**、原告刘**与被告薛*、被告刘*、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顶山阳光财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被告薛*、被告刘*、被告平顶山阳光财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原告诉称:2017年6月18日15时18分许,被告薛*驾驶登记车主为被告刘*的豫d×××××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舞阳城解放路南段右转弯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原告刘**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二原告受伤和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舞阳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车辆在被告平顶山阳光财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不计免赔30万元),出险时在保险期间。原告请求赔偿住院期间的医疗费20792.8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90元、营养费600元、交通费800元和二原告的财产损失费1000元,评估费1...(本文书还有22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