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称英大保险安阳公司)与被告周**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英大保险安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37960.26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1日10时许,郑*路驾驶豫e×××××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史老公路自西向东行驶至滑县××南地段时,与前方停靠的被告周**驾驶的豫e×××××号**轮载货摩托车追尾相撞,导致郑*路受伤,双方车损。交警部门认定周**所驾车型与驾驶证不符,负事故次要责任。豫e×××××三轮摩托车在原告公司投保看交强险,事故发生在投保期间。郑*路将本案原告、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原告承担交强险赔付责任,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原告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本文书还有13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