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张**、张**系张某某的两个子女,被告李**系张某某的配偶。2011年11月7日,张某某给原告蒋*出具1275000元借条。2012年5月24日,张某某因病死亡。2003年1月23日,张某某购得丰田越野车一辆,车牌号为陕a******。该车现由原告占有。后双方申请对该车辆价值进行评估,经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陕西同盛分公司进行价值评估,该车现市场价值为171200元。被告张**向法院出具说明,表示自己放弃对父亲张某某遗产的继承,被告张**也明确表示,放弃对父亲张某某遗产的继承。
另查明,2012年8月2日,原告蒋*将三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1275000元,但后法院以原告没有证据证明三被告继承了遗产而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同日,蒋*将三被告及陕西恒瑞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原告的借款3000000元及违约金1443200元。原告蒋*在诉状中表示,该3000000元的借款用途是陕西恒瑞物资有限公司经营使用。法院亦以原告没有证据证明三被告...(本文书还有8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