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山市曹*甸区运升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山市曹*甸区运升物流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付保险金161575.1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系冀b×××××号重型自卸货车所有人,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及不计免赔等)。保险期间自2015年11月11日至2016年11月10日止。2016年11月9日4时许,原告雇佣司机姚东武驾驶冀b×××××号重型自卸货由北向南行驶至唐曹*114公里加900米处时,与同方向徐文强驾驶准备靠边停车的冀b×××××号重型自卸车追尾相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唐山市曹*甸区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姚东武负全部责任,徐文强无责任...(本文书还有13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