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付保险金102877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系冀r×××××号重型自卸车所有人,在被告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车辆损失险及不计免赔等),保险期间自2015年11月22日起至2016年11月21日止。2016年11月15日2时许,司机赵*涛驾驶冀r×××××号重型自卸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唐山市曹*甸区西外环时,因操作措施不当掉到路边沟中,致该车向右发生侧翻,造成本车严重受损的单方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及时向被告报险,被告派查勘人员进行现场查勘,但是由于对损失数额不能协商一致,原告至今未能得到理赔。本次交...(本文书还有12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