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邓旼旼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马**,被告张毅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8年1月21日在某某县某某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初夫妻感情尚可,2009年7月**日生一女李*甲。由于我与被告婚前了解较少,感情基础差,婚后未能建立起正常的夫妻感情,且婚后我在北京做铜像生意,被告无职业跟着我在北京,整天无所事事。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请求:1、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李*甲我要求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扶养费800元;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共同承担债务90万元。
被告张**辩称:原...(本文书还有650字未显示)